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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5月17日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逐步提高保障绩效,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同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办医。

《指导意见》明确,要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健全调解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同时加快建立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调控引导与监督制约作用,有效控制医疗成本,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利用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专业知识,发挥其第三方购买者的作用,帮助缓解医患信息不对称和医患矛盾问题。

《指导意见》还提及,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把控公立医院数量、布局和结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办医,扩大卫生资源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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