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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4月7日至4月13日),厦门市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及各12315投诉台、站共接受消费者咨询1929条,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323件。

根据消费类型分类,商品类申诉(举报)158件,服务类申诉(举报)165件。其中,居于商品类申诉(举报)前三位的是:家用电子电器类61件;日用百货类35件,烟、酒、饮料食品类34件;分别占商品类申诉(举报)量的38.6%、22.15%、21.52%。居于服务类申诉(举报)前三位的是电信服务66件;文化娱乐服务37件;餐饮服务各14件,分别占服务类申诉(举报)量的40%、22.42%、8.58%。

代儿子签名?保险合同无效!

吴先生替儿子买保险并代签名,一年后才知道签了无效合同,所幸及时发现并全额退保

交钱投保时被告知“不需当事人签名”,要求退保时才得知须本人到场签名,而且4000多元的保费,一年后只能退回1000多元。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让花钱为儿子投保的吴先生觉得十分不合理,在工商部门的帮助下,他终于如愿得到了全额退费。

2004年12月24日,年近70的吴先生为在外省闯荡的儿子购买了重大疾病险。由于儿子在外地,吴先生又无法提供详细地址,保险公司负责接待的业务经理表示,仅从保单上并无法判断是否本人签名,可以代签。吴先生就代替儿子在保单上签了字,保险费为4730元。

今年3月底,吴先生到保险公司要求退保。由于保单上体现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都是吴先生的儿子,保险公司表示,该份保单的签名不符合程序,要求吴先生提供其儿子的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才可办理退保。而且,按规定要扣除投保一年期间公司承担的风险,只能退回1000多元。

碰了“钉子”的吴先生这时通过上网查询,才发现保监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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