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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分类监管

更细、更严、更全面,新的征求意见稿对险企偿付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日,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这是偿二代分类监管继4月份向产险业征求意见后,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会促使险企形成资本约束机制,企业会根据自身资本状况和风控能力开展业务和投资。”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记者介绍说。

为险企“打分”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将保险公司按综合风险的高低分为A、B、C、D四类,A、B类公司是风险小的公司,C、D类公司是风险较大和严重的公司。在评价方法方面,分类监管评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其中,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权重均为50%。量化风险评价标准主要考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及其稳定性,难以量化风险则根据每类风险的具体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据了解,对操作风险较大的C类公司,保监会可以采取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内控流程、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计划,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投资形式或比例,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措施。对D类公司,除可采取对B、C类公司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以采取整顿、接管以及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难以量化的风险被考虑进去,是由于2013年险企资金松绑之后,行业面临新投资领域,新投资渠道以及业务模式等,需要对风险重新考量。”业内分析师表示。

新的《征求意见稿》建立了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组成的“三支柱”整体框架。同时,根据企业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征求意见稿》设计了两套不同的评价标准,其中规定,量化风险评价标准应当考虑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值和稳定性,根据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两项指标来为企业“打分”;难以量化的风险,则根据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与流动性风险按照不同的权重进行打分。

险企经营策略将受影响

伴随着险企在业务经营与投资领域的创新,监管部门也加快了监管领域的改革步伐,其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导致险企在经营策略上的改变。

由收益类走向保障类,由激进型走向稳健型,可能是新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政策出台后,保险行业新的发展动向。

据了解,今年一季度,寿险高现金价值业务井喷式增长,保费收入2765亿元,占同期寿险业新单保费的比重达64%,占寿险业总保费的比重达42%。为此,保监会网站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高现金价值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保险公司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应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高现金价值产品。同时,高现价产品规模不能超过资本金的2倍,超过部分将额外计提准备金。

据了解,很多网销的理财型保险产品都属于高现价的范畴。保监会主席项俊波曾指出,去年以来,市场资金趋紧逐渐成为常态。一些保险公司的高现价业务,存续期通常为一两年,甚至只有3个月,而匹配的资产一般超过2年,这种“借短贷长”的资金运用形式很容易出现流动性风险。

而流动性风险的范畴也被考虑到新的《征求意见稿》中,被划分为“难以量化的风险”。《征求意见稿》中将流动性风险定义为: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将这一概念考虑到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中去,无疑对过度依赖高现金价值产品拔高保费收入的险企带来较大影响。

保监会增加对于偿二代的监管,这一举措意义深远,更好的评估了各个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从一定程度上促使险企形成资本约束机制。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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