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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调整通知

为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及住建部2015年3月20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降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连续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职工贷款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

三、降低首付比例,实行贷款利率优惠。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比例由30%下调到20%;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二套自住普通商品房,首付比例由50%下调到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评估价格的80%。

四、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按《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金发〔2015〕6号)执行。

六、放宽职工购建房提取条件。允许职工在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棚改房等只拥有部分产权或使用权的保障性住房,持有效购房证明也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职工购建房提取所提交的购房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5年内有效。职工购建房提取的总额不得超出购建房价格。

七、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提取范围。职工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持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出具的结清证明,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不超过结清证明中最后一次还款额。结清证明一年内有效。

八、放宽装修提取条件。职工装修自住住房,可同时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每平方米1000元。

九、放开租房提取。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持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租房合同(无配偶职工同时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2万元。

十、放大重大疾病提取限额。职工或配偶、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大病提取的,最高限额调整为不超过就医缴费发票总额;职工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持住地公安机关或社区(街办签章)证明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自行废止。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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