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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12日15时20分许,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骑电动车横过马路的王某相撞,致王某十级伤残。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未按信号灯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林某观察道路不周,负次要责任。双方未达成协议,王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0余万元。

庭审中,林某辩称自己在本次事故中是次要责任,对王某的损失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过这样的说法,法院并不认同,经法官计算,林某应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经调解,林某与王某达成协议,同意分期赔偿王某共计9万元。

为何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林某最终会承担大部分的赔偿份额?对此,主审法官解释称,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应按照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虽然林某在事故中是次要责任,但因交强险限额内并不分责,所以对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

法官进一步指出,目前二轮摩托车交强险只需100多元,即可获得12.2万元的有责赔偿限额和1.21万元的无责赔偿限额。现在很多摩托车车主由于未投保交强险,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面对巨额赔偿时,往往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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