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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

对保险代理合同纠纷的处理有以下几个解决办法:协商、仲裁和诉讼。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切磋理解,求大同存小异,对所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能使矛盾迅速化解,而且还可以增进双方的进一步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

争议双方经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约定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之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员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级别和地域的限制。仲裁委员会有良好的信誉和公正性,手续简便,专业性强,争议双方的自主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自由意识可以得到充分的表达,是处理纠纷的重要途径。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书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在仲裁裁决生效后6个月内,当事人提出有符合法定撤销裁决书条件的证据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另外,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写明仲裁意愿、事项及双方所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订有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3.诉讼

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它是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约地、合同签约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审制。如调解成功,就要作成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如调解不成功,人民法院就要依法判决,并作出判决书。如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上诉至高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如对第二审判决仍不服的,则只能通过申诉和抗诉程序。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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