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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如何审批?

据组通字〔1982〕35号及劳人老10号文件规定:

对应当离职休养的干部,各部门领导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主管的党委(党组)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填写《干部离休审批表》。批准以后,即可通知干部离休,并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地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应由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下单位管理的,要报县级以上机关审核批准,并报地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呈报属于中央管理的干部离休,要将报告及《干部离休审批表》,按照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管理干部的分工,一式五份送有关部审核,并由中央组织部汇总报请中央批准。

干部办理退(离)休等手续时其出生日期如何正确认定?

据组通字〔1990〕24号文件规定:

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听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凡在公安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通知》之前已办理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其出生日期的认定及年龄的计算,均以办理退(离)休手续时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档案的记载为依据。

干部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出生日期。今后,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养老保险617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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