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问:

2002年5月8日至2007年6月30日,我在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在此期间,我与物业公司先后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物业公司在我的标准工资之外,每月再支付给我人民币100元,作为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由我自行缴纳。我当时还为公司出具了申请及说明,主要内容是请求自己办理保险同时希望公司不要办理保险手续。从2002年5月至2007年6月我辞职的时候,每月在领取工资时我都实际领取保险补助100元。

但是,后来我与公司就缴纳社会保险的事情发生了争议,遂把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为我缴纳我2002年至2007年6月的社会保险。

请问,在劳动者自动放弃或者愿意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否免除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

答: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案中,你和被告物业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形成了劳动关系。被告作为用工单位未按规定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作为劳动者的你自愿请求自行办理保险手续且已经实际取得了保险补助款,但这并不能抵消用人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被告物业公司没有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悖,无论何种理由都是不成立的。故此,你的请求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支持。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社会保险
上一篇:带您一起去了解如何进行社保转移
下一篇:企业社会保险滞纳金将下调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