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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无效与失效。

1.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事项,而不发生效力。无效保险合同即国家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保险合同。这种合同虽然也是通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但由于它违反了法律规定,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上不予承认和保护,因而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说合同的成立并不绝对意味着合同有效,合同成立后也有无效的可能。

无效保险合同有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

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全部不发生效力。如保险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即为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中仅有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其余仍然有效。

约定无效,又叫相对无效,是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订明产生无效的条件,一旦条件产生,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如规定保险费欠交若干个时期,保险合同则无效。约定无效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定无效,又叫绝对无效,是指由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无效原因产生时,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2.保险合同的失效与中止

保险合同失效,是指合同成立时有效,后因某种原因的产生导致合同失效。失效不需要当事人作意思表示,只要失效原因一出现,合同就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保险学原理目录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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