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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准备金II

根据我国保险公司的实践,风险损失波动是可以在全国性的年度正常经营活动中予以消弥的。具体地讲,在全国业务统一核算、技术准备金统一调度使用的条件下,则在某分公司发生常态巨灾损失时,使用当年技术准备金予以给付,当年全国综合赔付率仍可保持在合理水平内,尽管在时间序列上该公司的经营结果会出现较大波动。在实行两级核算制之后,受灾分公司自身通常无力承受常态巨灾损失。总公司若有顺畅渠道调动其它非受灾分公司的准备金,仍可实现如上结果。若无调动准备金的渠道,则总公司只能动用自身的总准备金对超出分公司承受能力以上部分予以补偿。尽管保险公司有可能在全国范围的经营中自然消弥常态巨灾风险的损失波动,但从平衡经营结果和提高企业经营稳定性的角度,仍有必要建立总准备金II。当总准备金II是在各分公司分别建立时,其提存方式应当是以附加费率形式逐年提取,常年滚积,灾年给付。如此循环往复。其附加费率的高低应与当地常态巨灾风险的波动水平相适应。当总准备金II是由全国性公司统一建立时,则应为当年提取,当年使用,滚积盈余。

2.总准备金III

与普通风险损失和常态巨灾风险损失的经常性波动不同,异态巨灾风险一旦发生,就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稳定性构成极大威胁,并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从世界一般情况来看,尤其是从保险业发达的国家情况来看,通常在商业性保险单中对异态巨灾风险是除外的。政府出面对异态巨灾风险单独组织保险学原理目录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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