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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的争议处理:海上保险诉讼(九)

专属管辖原则。我国海事法院能够享有独占的、排他的管辖权的案件,主要有:在我国的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在我国设定船舶抵押权引起的诉讼;油污事故发生在我国领土或我国领海因油污事故受损以及为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我国采取了预防措施提起的赔偿诉讼等,都由我国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原则。海事争议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由我国法院管辖的,由协议提交的海事法院管辖。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国际公约规定。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在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上时常会发生冲突,为了解决管辖冲突,求得统一,国际上制定了关于管辖权方面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

《1952年关于统一船舶碰撞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规定了对于船舶碰撞案件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营业地法院、扣押过失船舶或姊妹船舶的法院、碰撞发生于港口或领海时的行为地法院、双方协议选择的法院。

《1978年联合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发生的海事争议被告的主要营业所、契约订立地、装货港或卸货港、当事船舶或其姊妹船舶被扣押港口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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