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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一):组织管理

英国是最早实现保险业正规发展的国家,这同政府的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据资料记载,英国政府早在1575年就特许设立保险商会,制订标准保险单和条款。1601年又制定第一部有关海上保险的法律,使政府对保险业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而作为具有现代管理特征的典型监管制度始于1807年,管理的内容已从初始的简单规定发展到组成一定的专门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专员,建立整套的管理法则,直至实行保险法规的总协调。尽管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内容及其方法各有特色,各具风格,这完全取决于各国的国情以及各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水平,然而就大多数国家而言,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一般包括组织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并设有监督告诫制度、干预权行使、业务指导以及破产清理制度。

一、组织管理

世界各国对保险企业的组织管理首先体现在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制上。要创建保险公司必须要具备一定条件,经审核获准后才能经营。这一定条件包括属于法律方面的,如要有符合法定的资本金,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以及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这一定条件也包括属于财务方面的,如业务来源,可行性经营研究报告,营业计划及头三年的业务展望,再保险安排原则,资产负债预测以及投资种类的详细说明;这一定条件还包括属于技术方面的,如提供保费计算的基本方法以及费率表。各国规定的注册资本限额一般为实缴货币资本,有的国家细分为一般业务与长期业务的资本要求,有的国家还根据不同的经营范围,规定了所应具备的资本金额。英国2003年保险监管机构出台了一个对保险人增加资本金要求的方案。财产险、意外险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必须满足以建立在风险基础上的最低资本金要求。资本金是否足额的衡量标准不再是统一强制性的,而是根据其业务规模和性质来评估。劳合社也必须遵守这一改变。

其次,各国对保险企业组织方面的管理表现在限制组织形式上。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险的普及程度,规定相应的保险组织形式。当今世界主要的保险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和专业自营公司。大多数国家的保险公司采用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美国、德国、日本、瑞士等国都是如此。英国还采用个人承保形式,劳合社保险市场曾经以个人承保负无限责任驰名于世,而今这种方式尚有保存,但这两年也鼓励个人成员组合成公司,改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至2005年将取消个人承保形式。有的国家还采用国有控股备强大的偿付能力,就要采用适应于长期运作的稳定的组织形式。当前在混业经营、资本扩张的形势下,相互合作公司纷纷改制成股份制保险公司。

再则,各国对保险企业主要领导人的任职资格作出限定,以便使保险企业的经营纳入规范化程序之中。主要领导人的任职资格条件包括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实践经验、道德素质、领导才能,从而能把握保险企业发展的总体方向。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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