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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到期次日撞伤人 属于保险责任吗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三轮车主秦某因交强险未续保,被判决在相当于交强险范围内自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2万余元。

2004年10月份,秦某看到别人三轮车载客很赚钱,便买了一辆机动三轮车在日照汽车站附近拉客,并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多年来运营正常,也一直续保。然而今年忙于载客赚钱的秦某,竟然在2012年6月21日保险到期日之前忘了续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巧合的是,秦某次日就驾驶着三轮车出了事故。

2012年6月22日,秦某的三轮车与原告王某骑的电动车相撞,致使王某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由于该起交通事故秦某认可自己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双方对责任分担均无异议,交警部门适用简易程序作出了责任认定。因现场调解未果,王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了法庭。

秦某到庭后辩称自己有保险,认为王某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起诉到法院“没有必要”,并向法庭出具了保单。但在法庭对秦某的保单仔细审查核对之后,发现秦某的保单到期日为2012年6月21日,而事故发生日为2012年6月22日,正好超过了一天。秦某懊恼不已,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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