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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推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有哪些特点

8月20日,苏州市公安局联合苏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从9月1日起,苏州市将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作了新规定。

2007年苏州市区仅交通事故接处警量就达25万余起,日均近700起,其中90%以上是无人身伤亡的机动车之间的碰擦事故。机动车发生碰擦事故后,由于当事人不能及时撤离事故现场,往往造成整条道路甚至局部区域交通瘫痪。

此次该市新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有以下特点:

轻微事故须自行撤离现场。机动车发生车损轻微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并且车辆能够继续驾驶的,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在撤离现场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同时拨“110”报警备案,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填写《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以下简称《记录书》)。对车损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可直接持《记录书》及相关证件,共同至“服务中心”内设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歧义,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摄、录像或者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撤与不撤“赏罚”分明。发生符合自撤现场、实行快速处理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公安机关会予以强制撤离,并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车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罚;对故意堵塞交通、扰乱秩序造成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从重处罚。

一方当事人“不讲理”可报案。当事人协商不成或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记录书》的约定至“服务中心”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其他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外地车符合条件也要“撤”。在外地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符合自撤现场条件的车损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立即向车辆保险公司报案,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办理理赔手续,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等候交警处理。

机动车碰了非机动车、行人现场赔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轻微互碰的,当事人应现场立即拨打110并向投保公司报案。非机动车及行人损失金额在300元以内的,执勤民警按简易程序在现场出具《事故认定书》,由当事双方签字确认,机动车当事人当场赔付后带齐相关资料到投保公司理赔。

该市设四家“理赔中心”方便赔付。机动车发生车损事故后,当事人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在现场填写、确认完《苏州市机动车交通事故现场记录书》后,当事人要在24小时内共同前往“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9月1日后,苏州市将有“东、南、西、北”四家“理赔中心”为市民提供服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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