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如果只依靠社会医疗保险的话可能会难以支持我们所有的医疗费用,一旦我们不幸得了重大疾病的话光靠医保卡上的那么点钱是很困难的,所以越来越多的开始依靠商业医疗保险,这里面会包含一些其他的费用,除了我们基本的医疗费用以外还会有一些额外的补偿,用以支持我们在住院期间的一些其他费用。

很多人可能只是片面的了解医疗保险,对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可能还不清楚,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10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1、药品费。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45%。

2、住院费。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费用按8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6%。

3、治疗费。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治疗费用按80%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30%。

4、检查费。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检查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14%。

5、材料费。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材料费用按75%给付,但此项目的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5%。

6、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7、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很多人可能将商业保险的功能扩大化了,其实在购买商业保险之前一定要了解一下其上面的内容,其医疗费用一般包含了哪些项目,哪些情况是保险公司不会承担的,如果不事先了解一下的话,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误会和纠纷,也避免一些黑心的保险公司设计的一些陷阱之类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关于重疾险的调整
下一篇:关于医疗保险卡使用要知道什么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