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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7日,徐某与男友罗某步入婚姻的殿堂。新婚后的两人很是恩爱,蜜月期间,为了表达自己对妻子的浓浓爱意,丈夫罗某出资12万元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储蓄型保险,投保人是罗某自己,受益人是新婚妻子徐某。

可是,巨额的保险也没有让他们的婚姻进“保险柜”,在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徐某与丈夫罗某常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慢慢地开始分居生活。

分居到2012年11月,夫妻两人无法再过这种生活,便决定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划分,但是12万元的保险款的财产应属谁所有?双方对此产生了分歧。罗某便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与徐某离婚,并要求变更所购保险的受益人为自己。

罗某称保险是其出资购买的,要求在离婚时该份保险归自己。徐某则认为,罗某是在新婚时为双方的爱情和婚姻作出的保证而投保的,受益人是自己,现在二人离婚了,理所应当该份储蓄型保险归受益人所有。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作为一种投资,保险产品作为一种“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有权要求予以分割,分割时可以采取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的办法,继续维持原来的保险关系,保持原来合同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变,保持原合同的效力。法院判决,原告罗某与被告徐某离婚,12万元保险的财产权益归被告徐某享有,被告徐某补偿原告罗某人民币6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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