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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遇暴雨 致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 保险公司拒赔

2012年9月下旬,蔡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小轿车投保了含多种险种的机动车损失保险,该保险合同第五条载明,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九条第五项又载明,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并加黑标注作特别提示。

2013年8月9日,蔡某投保的车辆在当地行驶过程中突遇暴雨,致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出险当日,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出具了估损单并加盖了该公司的理赔专用章。后经出险当地一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共产生37896元的维修费和400元的施救费。而后,蔡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车辆系因发动机进水致损,属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不予理赔,从而引发纠纷。最后,蔡某上诉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定保险公司败诉。

律师点评

本案中,保单第五条约定表明,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条件为:一是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系暴雨、洪水等;二是保险事故的后果是被保险车辆受损。而本案中被保险车辆确系因暴雨而导致发动机进水受损,且涉案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汽车”这个整体,并未将发动机排除在保险标的之外,所受损失以暴雨引发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标准,判断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

其次,虽然保单第九条第五项对发动机进水损坏进行了免责约定,但发动机进水损坏这一客观事实系由承保风险之一的暴雨所致,根据近因原则,也应当认为该损失系由承保风险所致。

最后,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条文界定不清、存有疑义又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中因暴雨造成的车辆受损应当包括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造成的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当对被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遭遇暴雨致损承担保险责任。

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山东政法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秉承“做律师先做人”的理念。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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