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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期间物业保安意外身亡 能否认定为工伤

物业保安在与业主发生冲突后,冠心病发作死亡。日前,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业主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主动投案等情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但律师表示,虽然此案构成刑事犯罪,但不影响死者家属向其单位主张工伤补偿。

法院查明,2012年8月的一天上午10时许,被告人陶某在其居住的本市河东区某小区内,因自己家的汽车停车位的问题,和小区物业保安发生矛盾,而将车停堵在小区大门口十余分钟,并对保安进行辱骂后驾车离开。下午,陶某驾车返回小区并再次将车停堵在大门口,随后其与在小区大门口保安室值班的物业保安员宋某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后被群众劝阻。之后,陶某回家,宋某继续在保安室值班。下午14时许,宋某突感身体不适,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法医鉴定,宋某是在生前患有冠心病的基础上,因吵架、情绪激动、过度体力活动等诱发其冠心病发作死亡。事发后,陶某到警方投案。

本案开庭审理之前,陶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9万元。庭审中,陶某的辩护人表示,陶某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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