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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家不知道有没有过这样的事,就是我们忘记理赔,但是合同过期了应该怎么办?前几天一个朋友唉声叹气的对我说,他买了一份小小的可以报销住院费用的保险,因为钱也不多,早就给忘到爪哇国了。那天收拾家的时候突然发现,再一查自己前几年住院的日子,正好在合同期内。可是现在早就过了合同期,只有自认倒霉了。

那么大家,其实是不用太担心的,主要还是因为我的这位朋友,还是不了解保险法,所以想当然的认为没辙了,其实还是有补救的办法。具体我们看一下保险法中的规定。

那么我们就来一起看看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明确“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当然,看到这里您也别高兴得太早,觉得自己以后出了问题不必着急理赔。其实不然,在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有这样一条规定,那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其中“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那么到了最后小编再提醒大家一下,我们在知道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以后,您就更加清楚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了吧?千万不要像我那位朋友似的自认倒霉,要依法办事,按合同条约执行哟。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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