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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大学生戴某被学校安排到无锡一企业进行工作实习,戴某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割伤了手指,送到医院后,被诊断为小指、无名指粉碎性骨折。因为协商赔偿事宜与学校、实习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戴某一纸诉状将学校和实习单位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费用合计1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学校辩称,戴某虽然是该校的学生,但发生事故是在企业正常的实习期间,学校已经尽到了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且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也签订了协议,戴某受伤时是在为单位干活,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实习单位则认为,其同意赔偿,只是多次与原告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滨湖法院查明事实后,召集三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赔偿戴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5万元。

法官提醒,在司法实践中,实习生损害赔偿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涉及在校学生及其家长、学校和实习单位多方。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还影响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实习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指标。因此,应规范在校学生的实习活动,同时严格企业生产安全管理。一旦发生此类损害事件,双方当事人还是应当依法处理、通过正当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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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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