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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印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发布之日施行。

《办法》对大病保险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开办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偿付能力充足、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条件。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大病保险服务能力建设。通过各种措施,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便捷服务。加强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保险公司应通过医疗巡查、驻点驻院、抽查病历等方式,做好对医疗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发现的冒名就医、挂床住院、过度医疗等违规问题通报投保人和政府有关部门,并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对大病保险单独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核定业务成本,据实列支大病保险经营费用支出,加强费用管控力度,降低大病保险管理成本,提高经营效率。要建立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根据实际经营结果、医保政策调整和医疗费用变化情况,通过调整下一保险期间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式,对保险期间的超额结余和政策性亏损等盈亏情况进行风险调节,确保大病保险业务可持续发展。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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