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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会产生变更合同的要求。本法第21条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分为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两种。

1.主体变更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主要指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而不得保险人的变更,这种变更实质上是保险合同的让与。主体变更的程序各国法律有两种不同的规定,一种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一种是保险单的转让要得到保险人的同意。我国对不同的保险标的所规定的程序不同,对一般财产保险,主体的变更不得随财产转移而自动变更,必须保险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保险方均应当在原保险单、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对货物运输的保险合同,我国和世界各国一样,允许保险单随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不需得到保险人的同意。

当保险单变更被保险人时,原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同转移,原保险合同的瑕疵,也随合同的转让而转移。

2.内容变更

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变更而内容变更的情况也经常性的、如保险财产的增减、品种的变化、价值的变化、航程的变化、船期的变化等等,这些变更都会影响到承担风险的大小,所以,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保险单的内容变更要经过保险人的审批,有时还得增缴保费才行。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依法使合同效力终止的行为。

本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本法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对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应进行清结。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收取手续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期间保险费,退还剩余部分的保险费。

保险人一般不能任意解除合同,但在下列情况下,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序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除上述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在合同中约定的一定事实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具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合同,但应当及时作成书面文件,作为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凭证通知对方当事人。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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