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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实际上是原保险人为稳定业务经营把已承担的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将超出部分的责任转让出去。限制和转让责任可以以保险金额为基础,也可以以赔款为基础。以此为前提,我们可以将再保险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每一种再保险合同都可以或者使用比例再保险方式,或者使用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一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比例分担保险责任限额的再保险。它主要包括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两种方式。

(一)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

例如,分出公司制定某一成数分保计划,将每一风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规定自留额比例为60%,分保比例为40%。若某分入公司接受40%的分保额,则相应收取40%的分保险费,并承担40%的分保赔款。

成数再保险的优点是,保费和赔款的计算等手续较简单;分出人和分入人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对某一笔业务,分出公司有赢余或亏损,分入公司也相应有赢余或亏损。因此这种分保具有合伙经营的性质。它的主要缺点是,对于保额较小的业务,分出人虽然有能力自留,但如果按照合同规定必须分出,就会损失一部分保费收入。成数再保险适用于小公司、新公司和新业务,很受分入公司的欢迎。此外,一些特种业务,如牲畜险和建工险等也使用这种形式。

(二)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即溢额的部分转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照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个四线的第一溢额再保险合同,其计算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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