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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租金损失附加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租出的座落于保险单载明地址的房屋因遭受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租金实际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受损房屋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时的租金损失。

二、赔偿处理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日租金损失额和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修复天数计算赔偿。实际日租金损失额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租金赔偿限额时,以每日租金赔偿限额为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租金损失的赔偿天数最多不超过30天。

实际修复天数是指自房屋无法居住之时起至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之时止期间的天数。

三、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

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5天。

四、被保险人义务

房屋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尽快进行修复,不得拖延。对于无故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所投保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所投保主险条款为准。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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