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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成立后,一旦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即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或赔偿保险金。这是保险人的义务。在履行这一义务之前,保险人需要首先确定损失赔偿责任,这是保险公司首要的保险合同条列。

(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在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人的损失赔偿或给付责任称为“责任范围”。险种不同、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也不同。对责任范围的限定一般是从三个方面来做出的: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除外责任。

1.基本责任。

基本责任即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对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

2.附加责任。

附加责任即附加于保险人基本责任范围之上的责任。这部分责任是由投保人提出要求并经保险人同意而增加的承保责任范围。附加责任一般不能单独承保,它们大多数是附加在基本责任之上的。

3.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即保险标的的损失不属于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结果,因而保险人不予承担赔偿的责任。对保险人来说,除正面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外,又明确规定不应承担的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使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更为明确,防止发生法律纠纷。

(1)规定除外责任的原因。

保险人之所以作出除外责任的规定,是与可保风险的条件联系在一起的。

第一,避免保险人遭受灭顶之灾。对于保险学目录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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