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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伤未赔付情况下对案进行结案处理 保险公司被行政处罚10万元

重庆保监局透露,2011年7月20日,车主张某开着私家车发生单车事故,造成三者物损、本车车损及3人受伤,涉及财产损失4.1万元,人伤赔偿4.8万元。事故发生后,张某请求承保保险公司对三者物损、本车车损赔款4.1万元进行了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在人伤未赔付情况下,对该案进行结案处理。期间,张某多次催促保险公司赔付无果。监管部门介入调查后,保险公司拖延5个月予以赔付。

重庆保监局称,证据显示,由于该保险公司内部流程脱节等原因,未在30日内作出核定;且未在60日内支付能够确定的保险金数额,属故意拖赔。某保险公司以上行为已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情形,对该保险公司处以10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主管责任的岳某罚款2万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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