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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保监会近日出台《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设立电话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 相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不得随机拨打电话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名义约访客户。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2010年以来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高速发展,超过2/3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始经营这类业务。同时,人身保险电话销售 业务经营中出现销售误导、电话扰民、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发展,打击销售误导,解决电话扰民问 题,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监会在梳理现行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相关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办法》。

据介绍,《办法》以解决销售误导、电话扰民、落地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为重点,覆盖了电话销售流程的主要环节。一是加大对销售误导问题的监管力度;二是完善电话扰民问题的制度设计;三是统一电话销售业务的服务标准。

在市场主体准入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符合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最近两年内无受金 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 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制度;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等条件。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属于保险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办法》规定,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不到两年的保险公司,开展电话销售的产品范围仅限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但保险公司连续经营电话销售业务两年以 上,其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电话销售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产品选择应充分考虑电话销售的特殊性,简明易懂,便于投保。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设立电话销售中心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设置全国统一的专用号码。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对保险 代理机构进行号码审查,确保其使用统一的专用号码。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应保持电话销售号码的稳定性,专用号码使用年限不得少于1 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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