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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深圳实现了异地医保缴费年限的合并和确认

国务院日前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纲要提出,“十二五”期间,要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累计合并计算。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完善异地就医管理服务,探索建立参保地委托就医地进行管理的协作机制。

有报道指出,医保缴费年限各地互认难度很大,不过记者从广东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深圳、广州两市已经先于国家发布的纲要,实现了异地医保缴费年限的合并和确认。

深圳 三年前已落实医保进出

异地医保缴费年限互认,主要是针对大批“候鸟式”打工者医保缴费难而提出的。实际上,早在2009年12月,人社部已经下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就业人员可以实现全国异地医保接续,不过除了在深圳等少数地区外,全国大部分地方还未执行该办法。

记者从深圳人社部门了解到,人社部2009年发文后,深圳当即开始组织基层人社部门实施。2010年7月1日,《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后,深圳的异地医保转接续服务也立即推出,受到参保人密切关注。

由于基层办事人员对政策尚不熟悉,2010年8月16日,深圳市社保局补充下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转入深圳市须知》,与人社部一致,深圳也强调申请人必须是“就业者”,从异地转出的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最后一个月与在深圳有效医疗保险关系的第一个月有“3个月时效”。在此时效内的,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合并计算,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计算有效连续参保年限。超过3个月时效的,申请人的两地医保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如有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入,但其参保年限不能合并计算连续参保年限。

有不少流动人员是随迁老人,在户口迁入深圳之前,在退休地并无医疗保险,对于这一类问题,深圳社保局明确表示,《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涉及的只是跨地区就业的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处理,没有包括已退休人员。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深圳的条件为:在深圳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并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或者,在深圳市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参保人员。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入深圳的条件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异地就业回本市参加医疗保险的深户人员;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就业并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非深户人员。

深圳办理社保关系转出需提供的材料很简单,包括《深圳市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转出申请表》;身份证原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参保人员离职证明。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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