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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南非。当时叫马里优斯巴纳德(MayiusBamard)的医生注意到,许多经历了心脏移植或其他重大手术的病人虽然存活下来,但却备受经济上的煎熬。这些病人承担了大量的债务,无力偿还,有时候存活下来甚至意味着破产。巴纳德医生相信,需要有一种新的保险产品来保护这些在罹患重大疾病后存活下来的人。所以重大疾病保险在诞生之初,就是为客户转移风险和提供经济救助的一种工具。

重大疾病保险自95年引入我国内地市场,重大疾病保险现已成为人身保险市场上重要的保障型产品,但是随着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公司制定的重大疾病的疾病定义存在差异,客观上给消费者比较和选购产品造成不便,也容易产生理赔纠纷,因此,在保监会的指导下,保险行业协会会同中国医师协会在充分研究我国重大疾病保险自身发展特点及医疗行业的实际情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共同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并对25种重大疾病进行了标准化定义,因此以前的重大疾病条款均是企业标准,现在却是国家标准了。

具体的25种国家标准定义的重疾种类如下:

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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