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到私立医院看病后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理赔

因保险中的理赔费用涉及公立医院与私立医院的问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了争执。保险人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而被保险人认为,对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意外受伤,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

溧水居民蒲毅为老婆仲晶投了份保意外伤害保险。之后,仲晶在自己经营的菜场为顾客加工猪肉时,右手食指不慎被绞肉机绞伤,随后被家人送往溧水县医院治疗,经该院建议,当日转往华邦医院治疗,之后,仲晶再次前往华邦医院门诊复诊。经核算,仲晶在溧水县医院花费了挂号费2.7元,在华邦医院花费住院治疗费8752.82元,门诊复诊费125元。

出院后,仲晶向保险公司理赔时遭拒。随后,仲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880.52元。

保险公司称,私立医院看病不赔

某保险公司称,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方出事后住院应当是卫生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公立医院,而仲晶就诊的医院是私立医院,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理赔范围。退一步说,根据合同约定,即使要赔偿,也应是在城镇医疗支付范围内,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赔偿后,再扣除100元的免赔额,然后按90%的比例支付保险金。对此,仲晶说,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只是在投保时曾说,门诊治疗费用要扣除100元,住院费用按90%报销,其他条款都没有特别解释说明。

由此,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对医院二字的理解上。仲晶认为,当时出事后,到医院先看病,保险公司没说到公立还是私立医院。而保险公司认为,当时出事后,业务员也说了要到公立医院治,不要到私营医院,而华邦医院是私立医院。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公司已就相应的免责条款及限制性条款做了必要的说明,并且用黑体字予以特别标出,原告方在声明栏中签字确认了已经认真阅读,且完全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

法院认为保单没说清楚,还得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就诊医院的约定,某保险公司仅在保险条款中释义部分作了界定,并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某保险公司上述辩称,不予采纳。

因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仲晶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7524.93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痣生病变被割保险公司理赔3731元
下一篇:申请理赔需要哪些材料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