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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人受伤理赔时 申请书上签名由谁来签

根据民法规定,满20岁者为成年人,未满20岁者‘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满七岁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能力。’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者无法为法律行为,如买卖、与人订立契约等,需由法定代理人(一般而言为父母亲)代为行使法律上之权利。至于七岁以上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法律行为,但必须事前经过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后获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则其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

在實务上,申请理赔时一定要先填写申请书。若事故人为七岁以下之无行为能力人,不论是附加于父母之保单或是独立出单者,申请书应由法定代理人签名(签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若为七岁以上之限制行为能力人,除了事故人本人必需签名外,法定代理人也要签名。實务上,若未成年子女附加于父母保单内,因该张保单最主要系保障主被保险人,且契约系由主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所订立,因此容许仅由主被保险人于理赔申请书上签名即可,未成年子女可以不签名。

所以,妮妮这次申请理赔,应由爸爸或是妈妈在申请书上签名,就可以了。再过两年等妮妮满了七岁后,除了爸爸或妈妈的签名外,妮妮也要在申请书上签名,才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理赔。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重疾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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