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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从青岛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青岛市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内七区由每人每月343元调整为380元,每人每月提高37元;五市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35元,每人每月提高40元。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随失业保险金发放的医疗补助金也相应调整,青岛市内七区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7元调整为19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调整为27元),五市医疗补助金由每人每月15元调整为17元(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调整为23元)。

为进一步做好协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青岛市从2008年2月1日起调整市内四区协保人员就业补助和生活补助标准,就业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46元调整到337元,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78元调整到38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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