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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2007年9月1日起,我省对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做出调整,包括兰州市5区及嘉峪关市等在内的10个一类市县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月280元。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四个等级,即由现行的每月205元调整为:一类区每月280元,二类区每月260元,三类区每月235元,四类区每月210元,与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类别和最低工资标准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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