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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11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做出了部署。

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在会上讲话时指出,这项改革对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及保障广大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张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落实好财政补助政策,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首先,要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指导意见》规定,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考虑到目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般实行地市级统筹,为了减轻高校比较集中地区政府的负担,《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学生参保的政府补助标准安排补助,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参保按照现行城镇居民参保补助办法安排补助。各级财政在本级预算安排上,要将大学生参保补助与其他城镇居民参保补助统筹考虑。

其次,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补助资金时,要考虑经济困难家庭大学生的医疗救助需求,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途径,解决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三,要结合目前公费医疗经费安排、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水平及学校开展健康教育、疫病防控工作资金需求等情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继续支持做好高校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最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大学生医疗保险保障资金管理。高校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将上级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连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通过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医疗救助制度安排的补助资金,也应及时划转到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同级财政安排的大学生日常医疗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要切实加强对各项补助资金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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