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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治区即将试点

我市已被自治区列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备受关注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于近日实施,力争使当年参保人数达14万人,到2008年实现全覆盖。今后,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就可按比例报销。

我市出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旨在满足居民,特别是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适用范围是,具有乌海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包括本市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在册的所有学生。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为基数,按每人每年一定比例筹集。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按每人每年

1.5%左右的比例筹集,其中,18-60周岁居民,个人缴纳0.9%即100元,财政补助0.6%即60元;60周岁以上居民,个人缴纳0.6%即60元,财政补助0.9%即100元。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按0.5%左右的比例筹集,其中个人缴费0.3%即30元,财政补助0.2%即20元。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财政也将重点给予补助。

按规定,参保居民因疾病住院和患大病在门诊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一定比例报销。18周岁以上非在校居民支付比例为65%,年度内累计支付不超过3万元;学龄前儿童、在校学生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居民为80%,年度内累计支付不超过7万元。起付线标准为:二级以下医院100元,三级300元,转外就医70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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