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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简介: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以来,对于及时救治和补偿受伤职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解出现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认真总结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于2009年7月起草了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

国务院拟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12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作出修改.针对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修改后的条例草案从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发,完善了有关制度.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草案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草案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同时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草案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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