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发布日期)2004年5月18日(执行日期)2004年5月18日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工伤
上一篇:视同工伤应符合三大要件
下一篇: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太平洋健康险高端医疗服务案例~... 2026-07-03
  • 有既往症可以投保沪惠保吗?投保... 2026-07-02
  • 沪惠保17项增值服务都有哪些?怎... 2026-06-26
  • 沪惠保2026版专属权益Q&A:增值... 2026-06-24
  • 2026带病投保医疗险推荐:蓝医保... 2026-06-18
  • 蓝医保中高端2026优势解读!蓝医... 2026-06-12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