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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将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从吉林省民政厅了解到,吉林省将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健全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增长机制。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标准将提高到186元。

吉林省民政厅厅长张晶介绍,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到186元,原则上,市、州城区不低于180元,县(市)不低于160元。

据了解,2007年吉林省实现了城乡低保制度全覆盖,保障城市低保对象127万人,月人均补差标准从68元提高到了85元;2008年月人均补差标准提高到了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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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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