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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本市户籍或引进人才子女并取得居住证的十八岁以下在校生和十八至二十岁的各中专生由在册在籍学校统一办理。在校中小学生在园(所)幼儿由学校和托幼机构代为收取个人缴费。

中小学校与幼托机构收取个人缴费后,开具行政事业收据。学校和托幼机构受理登记和缴费后,交所在区县的医保事务中心核准,符合参保条件的,将通过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和《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已有《社会保障卡》的可使用《社会保障卡》,不再发给《医疗保险卡》。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期间,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到本市医保定点医院就医,门诊(或急诊)可以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就医记录册》,属于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院记帐后向医保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仍按照现行办法进行结算。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因故临时在外省市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也可以在发生医疗费用的三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医院的医疗费用收据及病史资料,到本市就近的街道(镇)医保服务点办理零星报销。

2、其他参保居民参保人员应当在告知单约定的时间内到办理登记手续的医保服务点,按规定的个人缴费额缴费(现金),一年一缴。医保服务点收取个人缴费(现金)后,打印收据并加盖收费专用章交给参保人员。

相关程序如下:

a.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街道医疗保险服务点填表登记。

b.街道初审填表信息上网登记,并通知登记人在十个工作日前来缴费。

c、街道初审后上网提交并在三个工作日将材料送至区医疗保险中心。

d、区医疗保险中心于收到街道上交材料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上网提交至市医疗保险中心。区医疗保险中心于网上提交次日下载市中心终审数据并制卡,下发各街道服务点,由街道服务点负责制册和收缴款项,完成参保登记过程。

3.规定范围内的老年遗嘱、城镇高龄老人、城镇重残人员和享受民政部门特殊救济的人员,个人不缴费。

居民医保参保需要提交的资料参保人员(新生儿等新增人员除外)应该于每年的10月1日到12月20日申请办理次年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本市户籍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下未领取身份证的人员除外,下同)、户口簿。

2、本市引进人才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配偶、子女,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和《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单》。

3、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的外省市户籍配偶,需提供和本人身份证、本市城镇户籍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

4、其他有关人员还需提供的证件:(1)处于就业年龄未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劳动手册;(2)因残疾辍学的人员,需提供残疾证;(3)因大病医疗辍学的人员,需提供区县少儿基金办公室出具的大病医疗凭证;(4)新生儿,报入户口前需提供出生证及父母亲户口簿;(5)复读生,需提供复读学校开具的证明;(6)在医保服务点办理的新增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应提供学校或幼托机构的证明。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办事时限10个工作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参保 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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