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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文件,规定从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深圳目前共有非深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702.8万,深圳将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出台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从2010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

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获悉,我市医疗保险共有4种形式: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儿大病及住院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建立了个人账户,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实现门诊统筹,少儿大病及住院医疗保险实现大病门诊统筹。目前我市非深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共702.8万,其中45.46万人参加综合医疗保险、184.25万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473.09万人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我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占全国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总人数的1/6。《暂行办法》出台后,深圳702.8万非深户籍医疗保险参保人尤其是广大农民工将受惠。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没有收到《暂行办法》。待收到《暂行办法》后,将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制定相关办法。由于医保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越长待遇则越高,《暂行办法》规定不仅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医保关系也可以转移,这就意味着缴费年限可以转移接续,参保人无论在哪里工作、参保,医保关系可以随身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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