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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受害人女儿张梅的律师认为:李雪玉在投保单受益人一栏中写明了“法定”,既没有将受益人的名字明确写入人身保险合同中,未写明的即为未指定,既然是法定受益人,那就不是明确指定。更重要的是“法定”的字样是保险公司在业务中自创的名词,在任何的法律条文中都无规定,既然“法定”未得到法律认可,那么在解释上认为其为明确指定是没有依据的,不值得采信。因此张梅的律师认为:案例中应属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于是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辩论焦点指向“法定受益人”是不是明确指定了受益人,是否适用《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法院在经过多次辩论后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即“法定”应属未指定。既然未指定受益人,那么死者的丈夫也就不是受益人,故结论是被保险人既非被投保人所杀,也非被受益人所杀,《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此亦不能被适用,因此实际上被保险人系被其继承人所故意杀害的说法不成立。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争论二:谁能拿到理赔金

在解决了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的问题后,下一个焦点便是:谁才能拿到这笔理赔金呢?是张亮,还是张梅,还是李雪玉其他的亲属,甚至是张亮的父母?对此,法庭又进行了长时间的辩论。

张亮认为:他是死者李雪玉的第一继承人,虽然凶杀案是他指使,但主要是因为感情因素,而非财产和保险金,他应该享有李雪玉身故后的保险理赔金。而张梅的律师则指出,张亮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将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张亮因为故意杀害其妻子李雪玉,已经丧失了继承权,而张梅作为被害人李雪玉唯一的孩子,继承权应属于他们的女儿张梅一人。对于该由谁来继承保金,法庭上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最终,法院做出了最后的结论:李雪玉的女儿张梅获得这笔理赔金。

法院的这个结论是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和《继承法》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根据《继承法》第七条,其规定如下: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也就是说张亮因为故意杀害其妻子李雪玉,已失去了继承权,而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只能以身故受益人未指定为前提,将该笔保险金作为遗产给付于被保险人其他享有权利的继承人。由于李雪玉父母已去世,其丈夫又丧失了继承权,那只有其女儿张梅有权继承这笔理赔金。

2006年12月,法院作出了最后判决,决定由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00万元,并由李雪玉的独生女儿张梅领取。

目前在国内,人身险身故受益人指定的问题,常常因界定模糊而给保险金领受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导致各种争议的产生。首先,指定不明时,会导致保险金该如何分配引起的纠纷;另外,像此案中,在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付,由于未明确指定身故后的受益人,在某种情况下使保险人承担不应有的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人有可能因此提出拒付保险金的理由。不过根据以往经验,受益人指定不明确引起的纠纷,一般法院会作出有利于保险购买者的解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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