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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首例农民工同命同价案二审判赔14万

伴随着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拥入城市打工,但他们的身份依然是农民,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城市人口的赔偿标准是农村人口的四倍,这为许多在城市打工的农民的人身损害赔偿带来了尴尬。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甘肃省首例农民工“同命同价”案一审判例在中院得到维持,成为首例生效的判例。

二审:“同命同价”农民工获赔14万2007年3月22日,该案二审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庭一审被告赵满福和甘肃西艺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提出质疑,认为赵满福虽然是包工头,但也是从农村走出的农民工,没有那么大的赔偿能力;其次我省目前还没有这样的案例,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这种赔偿没有先例;其三,没有有力的证据证明死者赵某在兰州工作已有一年时间,而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城市赔偿标准的基本要件就是要在城市工作一年以上。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给赵某的赔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由于赵某在事故中也有一定的过错,丧葬费有些凭据不合适,所以应该减掉部分赔偿,并判决,由上诉的赵满福和甘肃西艺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城镇赔偿标准赔偿赵某14.6万。案件回放:通渭县农村青年赵某来到兰州给同村包工头赵满福打工。赵满福承包了由甘肃西艺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兰州肺科医院住院大楼的墙体装饰工程的一部分。2006年9月10日下午,赵某在工地干活时从3楼的窗口摔下后身亡。

之后其家人将赵满福及甘肃西艺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告到了城关区法院。一审法院以赵某在兰州打工已有一年时间为由,按城镇人口赔偿标准判决,赵满福赔偿赵某家属18万元,甘肃西艺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赵满福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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