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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新《办法》加大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力度。据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负责人介绍,过去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直是地、市级统筹,从2005年5月1日起实行了省级统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全部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一些地方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方面有所放松,退休审批过程中的“随意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出台办法予以规范。

据了解,按照新的《办法》规定,省级统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原则上应当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鉴于我省“金保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现阶段暂将部分委托市地系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参保人员应当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60日内,向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收到的用人单位或档案保管部门报送的《参保人员退休审批名册》及相关材料,在30日内完成审批审核工作。

另外,对于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参保人员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按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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