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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市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决定》规定,2011年1月1日起沈阳市养老保险费率将从19%调整到20%。为确保养老保险统筹费率更改及时无误,辽宁省地税局在4月30日前,在征收系统中按规定调整企业养老保险统筹部分缴费费率,由原来的19%调整为20%。

调整后的费率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在征收中执行。缴费单位在2011年1月1日到4月30日期间,因政策调整原因所欠缴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费款,必须在6月30日之前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大厅进行补缴申报,补缴费款不征收滞纳金。

另外,特别提醒“办税通”的单位在4月30日后,进行5月份纳税申报前,将安装“办税通”软件的计算机登录互联网,启动“办税通”软件,与税务机关计算机系统联通,系统会自动对“办税通”中的费率进行调整。完成费率调整后,再填写申报表,进行5月份纳税申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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