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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保险市场目前表现的不足之处

近年来,我国旅游保险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快速发展的旅游业相比,旅游保险市场的发展明显滞后。这种不够完善首先表现在对事中救助和事后补偿关注不足。

一些制度、规定仅限于对一些专业队伍及正规的旅游经营者,对于个人及民间自发组织的探险等特种旅游活动,缺乏必要的监管手段,而且风险提示较多,在事故发生后往往缺乏专业的救助力量,且事后救助多为小范围、非契约式的救助,另外,目前市场对于损失补偿也缺乏统一标准和处理方式,旅游的安全风险没有稳定机制实现有效化解或分散。

其次,表现在对市场机制利用不足。旅游活动的增加及范围的扩展,必然带来安全管理的新课题,这不仅要靠规范旅游区安全管理、促进相关行业部门信息共享等政府手段,更要靠引入市场机制来防范事故发生、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而从我国旅游市场的安全保障机制发展来看,在强调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对市场化的安全管理机制引入不足,保险企业、专业救援机构参与度低,个别协会也建立了自己的救援队伍,但作用范围小、力量不稳定而且单薄。实际上,保险机制在我国旅游安全发展中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强。1997年,国家旅游局颁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由此确立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基本框架。

2001年又颁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将旅行社责任险作为法定的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在今年6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与旅游相关保险。6月18日,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即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一个大力要求保险机制参与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正在我国逐步形成,安全是旅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保障。建立有效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是促进我国旅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适应日益个性化的旅游市场发展趋势的必要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利用保险机制具有社会管理、全程服务、经济有效的优势,以保险公司为纽带,整合社会安全管理系统(如政府公共管理系统、国内外救援机构、专业协会、医疗系统等),建立旅游安全管理有效的事前防范、事中救助、事后补偿体系,应该是一个正确的、具有很强操作性的发展思路,但其中的关键仍然是要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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