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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书签名需本人亲自完成,代签需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契约之中包含可很多重要信息和约定事项,所有契约中包含的保险人姓名、保险金额、受益人姓名、健康告知等等信息也都同属于重要的约定事项,是被写入契约文书的约定条件,如果没有以书面形式记录保险人和受保人双方的各种约定事项,那么当保险人和受保人产生纠纷的时候,就没有一个标准或者度量去判断是保险人还是受保人双方当中哪一方没有按照契约行事。

虽然契约需要双方签名才能生效,但是事实情况往往会产生很多特殊的例子,很多因素都能导致保险人和受保人双方没有条件签名,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说,盖章和签名都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如果沒有盖章者,则可以盖手印或是以其他符号来代替,但必须有两位见证人签名确實为本人所为者,这样的方式与签名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

所以在保险人和受保人订立契约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应该在契约书上签名,以保证契约所拥有的法律效力,如果双方有无法签名的情况,则可以使用盖章的形式来完成契约,如果双方中有不能签名也没有盖章的情况,那么可以选择在契约上盖手印并且邀请两位见证人在契约上签名。如果不采取以上三种签名方式而是请其他人代签契约的,该契约则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今后保险人和受保人双方发生纠纷,该契约不能作为证据,同时,代签者可能同时会面临被以“伪造文书”的罪名起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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