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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失业金基数上调及发放标准

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舟山自2016年1月开始,市本级(含定海区)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上调至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基本医疗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等也有所上调。

舟山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重新规划,失业金额度上调

1.失业人员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即从原来的550元/月提高到720元/月。

2.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医疗补助金相应调整为每人每月72元;未参加或申报不参加的,调整为每人每月36元。

3.个人未缴费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城镇职工可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不含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即从原来的220元/月提高到288元/月。

4.对非本市户籍的农民合同制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个人足额缴费的,其失业后本人回户籍所在地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经申请,按可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含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60%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舟山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注:舟山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5%,个人缴费基数比例为0.5%

改革前:舟山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2%,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

改革后: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0.5%共同缴纳失业保险。

舟山失业保险缴费基数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即2420元;高于300%的按照300%确定,即12090元。

2.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个位数为零(如月平均工资为3001元,基数为3000元;月平均工资为4006元,基数为4010元)。失业保险的缴费,是按照职工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由于职工工资的提高和社会平均工资的提高,缴费自然需要提高,领取失业金的数额也在提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缴费基数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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