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提高30元,但是,个人缴费标准不变,因为提高的部分政府给予补助。这是从长春市政府了解到的。按照省政府要求,长春市决定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政策,为此,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有关政策的通知》。

缴费标准:

成人个人仍缴200元

《通知》规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240元调整为270元,个人仍缴纳200元;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75元调整为105元,个人仍缴纳35元。

补助标准:

人均不低于70元

《通知》规定,2008年政府补助标准为人均不低于70元。中央、省、市和区具体分担比例如下:

(一)低保人员中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1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9.5元;其他低保人员应缴费用由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2元。

(二)持《残疾人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40元,各级财政补助230元,其中:对贫困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86元;对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2元。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家庭老人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36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2元。

(四)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1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五)其他居民(含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18元,市、区财政各补助6元。

医保待遇:

学龄前儿童住院100元起付

《通知》规定,在参保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中增加门诊意外伤害待遇,补偿标准与中小学生一致,同时将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住院起付线不分定点医院级别统一调整为100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上一篇:个人医保应该怎样缴费
下一篇:公务员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报销比例各是多少?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什么是长期护理保险?商业长护险... 2026-04-30
  • 车损险是否有必要购买?不同用车... 2026-04-29
  • 蓝医保中高端2026全面升级!可赔... 2026-04-23
  • 商业险包括哪些险种?商业车险和... 2026-04-14
  • 交强险怎么查询?免费查询渠道汇... 2026-04-14
  • 第三者责任险是什么意思?赔偿范... 2026-04-08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