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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价值的确定方法

保险价值是指财产投保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我国《保险法》法第19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的事项之一即有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确定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

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凡记载有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价值的合同即定值保险合同。凡属定值保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保险合同上订明的保险价值计算赔款。一般对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以及飞机保险等多采用定值保险。

(二)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可以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由于财产保险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所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价值通常按保险标的在当时的市场价格即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限度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不记载确定的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针对具体的保险标的,根据其保险价值而实际投保的货币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及其他性质,决定了保险金额只能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一)保险金额不得高于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对于财产保险来说,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最多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不会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因此,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不应该超过保险价值,如果允许按照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进行索赔,则被保险人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取得的赔偿金额大于实际损失而获利,从而增加道德风险。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处理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有两种:其一是投保仅以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投保,此即不足额保险;其二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本已足额保险,但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的价值增高(如房屋因物价上涨而增值等),从而使原来的足额保险变为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即不足额保险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只能得到部分赔偿。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采取比例赔偿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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