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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2009年1月1日起,我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将正式启动,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凡参加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可参保,个人不用缴费。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按照该《实施细则》,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业主缴纳)。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医疗:设最高支付限额

细则明确,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剖宫产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金额为女职工标准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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